沈劲松、厦门梅侯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兴顺与被告沈劲松、厦门梅侯农产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郑兴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62400元及利息(自2024年2月9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暂计起诉之日约为22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13民初64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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