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0101民初14871号,张志涛(公民身份号码440702196606253118);陈大兵(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06295937):本院受理原告唐清春与被告张志涛、陈大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6000元,以及截至2025年7月15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30021元,合计20602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届满。本案定于2026年1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经开区法庭(高峰)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