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玲玲: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路支行与被告潘玲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105民初31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潘玲玲: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路支行与被告潘玲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105民初31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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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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