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公告

钱丹华、周春燕、上海恒市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丽萍与被告郭帅灵与第三人钱丹华、周春燕、江苏恒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恒市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帅灵立即向原告赵丽萍支付投资款人民币276250元及利息(以2762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9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1民初1177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至十五日止,在此期间内请你提供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5年12月3日15时00分在启东市人民法院和合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启东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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