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23740号
沈富贵、张燕明:原告银川市环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力、班英、冯建国、沈建义、沈富贵、赵金平、胡建国、张燕明、李金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租金878080元及利息暂计111293(以每笔租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收款次日起算,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具体付款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费用暂计:989373元。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独任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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