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新亮:原告许江龙与被告李新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受理。许江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9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10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的1.5倍计算,自2025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28日,利息为127.8元,以上暂共计10927.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13民初625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马巷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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