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晋江市陈埭镇赣丰隆超市:原告泉州市东昌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赣丰隆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2民初182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513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751.01元(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1513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1751.01元);以上暂合计为:16882.0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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