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新 0102执2761号 彭佳丽: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新0102执2761号执行裁定书、(2025)新 0102执2761号执行通知书、( 2025 ) 新 0102 执 2761号报告财产令及新疆中创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中创信估价字(2025)09-007号评估报告、(2025)新 0102执27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彭佳丽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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