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美霞:本院在执行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美霞借款合同纠纷案【生效法律文书案号(2020)粤0303民初18392号,执行案号(2025)粤0303执恢1468号】过程中,东莞市吉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25)粤0303执恢146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303执恢1468号案件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东莞市吉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5)粤0303执恢146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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