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德龙: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成军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2021)黑0183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5)黑0183执14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通知你向申请执行人王成军修车费及因修车支出的合理费用7536.00元,承担公告费400元;责令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约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相关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拍卖、终结执行裁定等)、评估(询价)报告等法律文书不再另行公告送达,你可以随时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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