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辽0882执2210号刘猛、广州市鑫铁峰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金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猛、广州市鑫铁峰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公司无人接收执行手续,找不到法人刘猛,刘猛也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1、欠款本金 500000 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10009元、保全费3625元、执行费7400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