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晓玲、哈金龙、中投恒汇(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会见、范瑞杰、户晓宽、王洪宇、王维臣、付国良、黑龙江省渤海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凤义与被执行人陈晓玲、哈金龙、中投恒汇(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会见、范瑞杰、户晓宽、王洪宇、王维臣、付国良、黑龙江省渤海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黑1221执异1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哈金龙、陈晓玲为(2019)黑 1221 执 535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哈金龙在 1200 万元、陈晓玲在 800 万元范围内,对黑龙江省渤海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王凤义的其他申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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