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22执18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黄明仪: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宁012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明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明仪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南环路南侧望都·太阳城C区3号楼4单元602室房屋[产权证号:宁(2023)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06454号]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宁0122执1801号执行裁定书、(2025)宁0122执18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5)宁0122执1801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5年10月16日上午10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确定评估机构;于2025年10月23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5年11月23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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