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公告

盐城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摩能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朱桂红、吴夕平、丁成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农商行)与被执行人盐城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摩能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朱桂红、吴夕平、丁成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981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商初字第 012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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