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鸿荣轻工有限公司债务抵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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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鸿荣轻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依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民终785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5民初13678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25)闽050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行使债务抵销权。

现通过登报方式通知贵司:我方以贵司对我方所负债务中的1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抵销我方对贵司所负的1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债务。抵销后,贵司仍欠我方1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请立即支付。

另请贵司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方补开剩余310万元(人民币叁佰壹拾万元整)广告费发票。

若对本次抵销有异议,请于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

特此公告。

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泉州鸿荣轻工有限公司

本公告刊登在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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