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邹海申请追加你公司为(2020)新2325执174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分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的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2025)新2325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追加你公司为上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后一日为节假日顺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