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72民特612号 申请人福建省中际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25年7月15日,申请人所有的“福远渔运878”船在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渔港水域与舟山市金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海丰隆5”轮发生船舶碰撞事故,碰撞事故导致“福远渔运878”船船体受损、“海丰隆5”轮侧翻、大洋世家码头受损、一人死亡。“福远渔运878”船为远洋船舶,总吨5164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计算得出“福远渔运878”船因上述船舶碰撞事故引起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海事赔偿限额为945888特别提款权,特申请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945888特别提款权及其利息(自2025年7月15日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福建省中际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本院在《法治日报》连续三次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公告,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联系人:曾少坤,联系电话:0574-89285151,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特此公告。
宁波海事法院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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