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新华、林杰铭:本院受理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新华、林杰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12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催缴通知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南通市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112518.73元。二、被告林新华、林杰铭对被告南通市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南通市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6112518.73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锡通工业园区时代尚城二期工程中尚未出售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20140元,由被告南通市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20140元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胜诉退费;被告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案件受理费120140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440元,由被告南通市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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