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辽0211执恢1186号

申请人韩杰与被执行人姜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211 民初 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姜洪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艺学南园64号3单元2层2号房屋腾退给申请人韩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2025年10月31日前腾退上述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韩杰。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务必将物品取走并在规定时限内搬离。对于拒不腾退且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人员,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其予以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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