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云广:本院受理异议人赵平、张俊、郜俊杰申请追加应云广、邓兴贵为(2024)云0581执14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异议人的请求为:追加被申请人应云广、邓兴贵为(2024)云0581执14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各自未缴出资范围内对腾冲市凯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