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3016号

保卉: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关清真寺与被告保学良、保学平、保玉琴、保玉莲、保玉霞、保玉珍、保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宁0104民初3016号案件被告保玉霞、保学平、保学良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被告保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南关清真寺位于南关清真寺西三楼长城东路491号房屋;被告保学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南关清真寺位于南关清真寺西三楼长城东路501号房屋:被告保学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南关清真寺位于南关清真寺西三楼三楼房屋(面积150m);被告保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南关清真寺位于南关清真寺西三楼三楼房屋(面积150m)’,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被告保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关清真寺位于西三楼长城东路491号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损失46140元,并按年租金13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保玉霞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损失:被告保学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关清真寺位于西三楼长城东路501号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损失187255元,并按年租金60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保学良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损失;被告保学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关清真寺位于西三楼三楼房屋(面积150m)的占有使用费损失48809元,并按年租金156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保学良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损失;被告保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关清真寺位于西三楼三楼房屋(面积150m)的占有使用费损失48809元,并按年租金156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保学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损失’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上占有使用费合计331013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901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