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邯郸市天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黄坤、王绍忠、王金堂:本案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天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黄坤、王绍忠、王金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拒不履行(2025)冀0403民初270号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将依法对王金堂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黎明街1号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黎明街家属院3号楼4单元303号房产。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冀0403执3439号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见报之日起公告经过30日视为送达,现依法告知你在公告期满第二个星期二上午九时到本院进行双方议价。若议价不成,本院将依法依照规定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询价或在本院司法技术室依法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公告期满第30个工作日上午十时到本院执行四团队领取评估报告书及拍卖裁定书。在公告期满后50个工作日本院将依法对王金堂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黎明街1号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黎明街家属院3号楼4单元303号房产酌情降价后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具体拍卖时间、地点的通知详情,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天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黄坤王绍患、王金堂的银行存款1186381.95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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