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敏怀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410362807):
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因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司律罚决〔202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上海市司法局(建国西路648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联系电话:021-24029144 )
上海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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