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丽: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李书军与被执行人辽宁蓝海机械产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依法作出裁定:“一、追加张亚丽为本院(2024)辽0105执43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张亚丽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在(2024)辽0105诉前调书4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辽宁蓝海机械产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书军履行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105执异30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