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洪源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广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未履行(2021)黑0604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黑0604执恢404号。本院穷尽措施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查封裁定书、评估通知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告知书、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后期法律文书将在本院公告栏予以公告。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