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岳荣:本院受理泉州市鲤城日升电子有限公司与欧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欧岳荣立即向原告泉州市鲤城日升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04351.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判决被告欧岳荣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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