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3民终2648号之一 深圳市皇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林悦昕与被上诉人薛银燕、深圳市皇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皇瑞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林悦昕愿意赔偿温州皇瑞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损失450000元,款项归入温州皇瑞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2.前述款项由林悦昕于2025年9月5日前支付温州皇瑞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管理人100000元,其余350000元自2025年10月起分十期支付,每期于当月5日前支付35000元,至2026年7月5日前付清(款项汇至账户名称:温州皇瑞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温州瓯海支行;账号:11955000000597968);3.若林悦昕未按约定支付任一期款项,温州皇瑞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管理人有权按照原判主文确定的金额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付款项);4.温州皇瑞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管理人不再对薛银燕、深圳市皇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起其他民事诉讼;5.双方再无其他争议;6.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297元,由温州皇瑞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3318元,林悦昕负担12979元:公告费400元,由林悦昕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林悦昕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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