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本院在执行临泉县志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臣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联系不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21执异1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追加第三人张平为本院(2022)皖1221执1722号、(2024)皖1221执恢90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张平(未出资金额2750万元)在未出资数额范围内对(2022)皖1221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安徽臣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临泉县志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中无法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