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821号

被鉴定人:陈德志,身份证号:42282319970101****

用人单位:湖北西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脚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4款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92.0条款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公告刊登在202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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