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万才: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万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判决如下:一、张万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德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81849.2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1849.22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自2023年5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张万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德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250元;三、驳回宁德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06元,由宁德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4元,由张万才负担185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13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翔安法院交纳诉讼费,未在该期限内交纳的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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