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通至物流有限公司: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了《依法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偿还先行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告知书》、《社会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先行支付贾景明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27.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2420.00元,及利息交至郯城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联系电话:0539-6107622。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起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郯城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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