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喜明与佳木斯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黑0803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佳木斯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黑0803执9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送达文书并履行义务,逾期则视为送达,并视为你放弃本案执行程序中的全部权利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财产采取评估、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等强制执行措施。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