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锋、金鑫:本院受理原告杜平诉你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中心支公司宝清县营销服务部、徐欣江、绥中县鑫汇丰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黑 0125 民初 2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办案人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区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