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承洪、刘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四新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万库智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湖北万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四新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因用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何承洪、刘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四新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万库智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湖北万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四新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因用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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