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枣强县政涵玻璃钢复合材料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51499372、出票日期2025年3月5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迈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驰康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驰康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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