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阎闻(210211195811112420):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希盛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上述法律文书有异议的,于送达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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