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公告

宁夏恒源劳务有限公司、赵平社、吴学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开祥与被执行人宁夏恒源劳务有限公司、赵平社、吴学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宁0105执恢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对被执行人吴学良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俊园A号楼112号房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俊园A号楼113号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并通知你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10时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选定评估机构,请准时参加(逾期未到场,本院将采用电子随机摇号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下午15时组织评估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现场评估,请准时参与并确保房屋内有人配合评估。届时,如无人到场配合致使无法进入上述房屋,我院将依法公证强制开锁进入,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均由义务人承担。于2025年10月20日上午10时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选定评估机构、领取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同一时间,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现向你公告送达降价拍卖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变卖),并通知你于2025年10月31日前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领取第一次降价拍卖通知书。于2025年12月8日前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领取第二次降价拍卖通知书。于2025年12月31日前领取执行裁定书(变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择期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评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请留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拍卖信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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