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桂06破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24日裁定受理广西达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森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指定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达森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16号中央第一街3栋13A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黄律师,联系电话:0770-2822464、13977033559;邮箱:ngls001@163.com)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达森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达森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达森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决策机构或者执行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重整或清算,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0日15时30分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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