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0500劳鉴〔2025〕00859号
被鉴定人:罗小春,身份证号:50023619860924****
用人单位:湖北喜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足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9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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