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晗(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4****0017):本院执行韦凯彦与被执行人刘晗借款合同纠纷(2025)皖1221执4762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年7月15日作出的(2025)皖1221执47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晗所有的位于临泉县霞光大道南侧欧帆当代城1#住宅楼1002室不动产(不动产权号:皖(2019)临泉县不动产证明第0012911号)(与李梦楠共有);被执行人应于三十日内迁出腾空并交付本院处置。如有异议请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