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公告

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喜波与长春新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2024)吉0102执3959号案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因你作为公司唯一股东且未实缴出资,申请追加你为被执行人,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听证会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作出裁定。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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