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凯骏标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沈瑞清、范立华、杨萍、高雪峰:本院受理执行大庆油鹰服饰有限公司与吉林凯骏标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庆油鹰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沈瑞清、范立华、杨萍、高雪峰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本院通过电话、邮寄、实地送达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黑0604执异60号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证据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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