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帅:本院受理原告王新中与被告孙雪娇、第三人张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681民初6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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