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告

宋传宾: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新与被执行人宋传利、宋传宾、吴永兴、大庆中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佩璇、魏永华、郑晓翠、韩敬珍、徐金辉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黑龙江省九三管理局局直龙凤家园小区A-5号楼032、028、029、030、031车库的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第一接待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提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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