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刊登的案号(2024)粤0303民初20289-20290、20292-20294、20297-2029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欧善武、柳志敏、韦静波、王根平、张智成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民事判决书公告中,“各被告(详见判决书) 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金额详见判决书)”补正为“各被告(详见判决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金额详见判决书)、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迳付公告费(金额详见判决书)”。特此更正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731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