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刊登在法制日报社网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与被告宁夏大金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宋磊、刘锐、范瑞龙、唐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更正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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