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桑辉:本院受理(2025)闽0722执异13号之二申请人杨庭和申请追加桑辉为(2025)闽0722执23号案件被执行人一案,因无法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桑辉为(2025)闽0722执23号案件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729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