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邹海与被执行人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分公司、盛永贤民间借贷纠纷的(2020)新2325执1743号执行案件中,申请人申请追加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分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的清偿责任。因本院按照其注册信息邮寄送达被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本公告届满之日起第三日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听证(节假日顺延),如不按时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缺席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