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22488号

魏彦:

原告宁夏环球瑞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686.8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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