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宁0104执恢1298号
张风霞、禹学峰、禹学坤、宁夏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汇生联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风霞、禹学峰、禹学坤、宁夏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汇生联运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8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宁夏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24号(办公部分)房产(产权证号:2008020831)。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宁夏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24号(办公部分)房产(产权证号:2008020831)因无法议价,定向询价和网络询价,本院依法选定宁夏正业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4291748元。本院在评估价基础上降价20%,以11433398.4元为起拍价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在第一拍流拍价基础上降价15%,以9718388.64元为起拍价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以二拍流拍价格9718388.64元以物抵债上述房屋。现查明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81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宁夏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24号(办公部分)房产(产权证号:2008020831)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为首次抵押登记,本案涉案房产为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上述房产以第二次流拍价格9718388.64元以物抵债抵顶(2022)宁0104民初81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4)宁 0104执恢129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宁夏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24号(办公部分)房产(产权证号:2008020831)作价9718388.64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发生转移,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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